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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家類
行状云毛玠为尚书典选/举拔真实斥华伪长吏选者乃)
(枯面裸衣乘/柴车者也) 澹泊无欲(详初/学记)  许混
鉴识(魏志云 (第 28a 页)
许/混
劭子也)
(清虚有鉴识明/帝时为尚书) 王昶考课(详𩔖聚尚/书总载) 翟酺高第(后/汉)
(翟酺字 (第 28a 页)
莫不肃然服其忠烈
魏志曰陈群为尚书制九品为官人之法群所建也
又曰 许混
字子劭清淳有鉴识明帝时尚书
又曰丁谧字彦静曹爽宿与相亲拔为散骑常侍转为
尚书在台阁数有所弹驳以势屈于 (第 5b 页)
  搴旗奋勇当先之类各于本类下次其名姓并著
  其所效之实绩若是随从之人明书曰某人随从
  某官参谋运智或协力干济有功合准作首级几
  功不 许混
报斩首功次如此则事得其实而士卒 (第 15a 页)
帝东巡过任城乃幸均舍敕赐尚)
(书禄以终其身时人号为白衣尚书案续/汉志曰尚书秩六百石禄每月七十石补) 许混
鉴识(魏/志)
(云 (第 5b 页)
许混
有鉴识/明帝时为尚书)王昶考课(王昶考课事云尚书侍中考/课一曰掌建贤才以考官人)
(二曰综理万机以考 (第 5b 页)
瓦不如式者不 许混
用仍置部送县印钳日逐登填收
发数目明白委官不时稽查各县仍将查估过工料价
银总散数目逐一造册报道查核东 (第 8a 页)
许混
造排行或曰往岁赈饥皆领于里甲而今欲编保
甲以代之不亦迂乎不知国初之里甲犹今时之保甲
也初以相邻相近故 (第 13a 页)
到即具数报掌印
官并佐贰委官及总管各查验拣选堪用者收之不堪
者即时退换不得虚冒混收烧造砖瓦不如式者不

用仍置簿送县印钤日逐登填收发数目明白委官
不时稽查各县仍将查估过工料价银总撒数目逐一
造册报道查核  (第 13a 页)
 磨墨钱亦止三文写就藏贮候发亦明白登记某日
 发讫其有求书卷册字多者磨墨钱二十文扁书一
 具三十文单条草书每幅五文纸色不佳或浇薄渗
 墨者不 许混
送昔山阴馋口自笼羽人之鹅莆阳奢
 望竟驱昵友之婢我悉贷除以润汝辈汝辈既居橘 (第 21b 页)

  许贡       许靖
  许慈
  魏
  许攸       许褚
  许允        许混
  晋
  许逊       许孜
  许奇       许猛
  许谧       许询
  许迈 ……按《魏略》:允字士宗,父据,仕历典农校尉、郡守。允少与同郡崔赞俱发名于冀州,召入军。明帝时为尚书选曹郎,出为郡守,稍迁为侍中、尚书、中领军。会镇北将军刘静卒,朝廷以允代静。有司奏允前擅以厨钱谷乞诸俳及其官属,遂收送廷尉,徙边。允以嘉平六年秋徙,其年冬死。〈按魏志夏侯尚传允高阳人〉 许混
按《魏志·和洽传》:洽,汝南西平人,同郡 许混
者,许劭子也。清醇有鉴识,明帝时为尚书。

许逊
按《尚友录》:逊,字敬之,南昌人。母梦金凤衔珠堕
浡泥传》:正德间,佛郎机阑入流毒,概行屏绝。曾未几年,遽尔议复,损威已甚。章下都察院,请悉遵旧制,毋 许混
冒。
世宗嘉靖九年,浡泥国来贡。
按《明外史·浡泥传》:嘉靖九年,给事中王希文言:暹罗、占城、琉球、
光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光宗初,公试始令附省场别院。〈按:孝宗初,许清要官,期亲作待补生科举 许混
试。至此不 许混
试,故令附
别院也。

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议寝之。按《宋史·光宗本纪》不载。按《选
,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有为事问结送部收查发落例,该降调及奉特旨降调者,具奏除授。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不 许混
举。万历十三年,令淑女父添注京学训导职衔定通政司参补例。
按《明会典》:万历十三年,议准淑女父添注京
送部。不检者,参处。有爱惜名节者,于王府员缺,递升。左长史保升服俸。
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官员,不 许混
举。其南京公差官,从南京考覈。外官考满,限十月到部。
按《明会典》: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
数报掌印官并佐贰委官及总管各查验拣,选堪用者,收之不堪者,即时退换不得虚冒混收,烧造砖瓦不如式者,不 许混
用。仍置簿送县印,钤日逐登填收,发数目明白委官,不时稽查各县,仍将查估过工料,价银总撒数目逐一造册,
。若至二年之外,仍不处补,即行查解。太仓查解之后,虽有应补挂欠,俱不准与处豁。假捏漂流,及别卫者,不 许混
告辏补。 又题准工部抽分厂,凡遇粮船,除土宜四十石外,许验客货。如无放行,不许立挂号名色,以误期限。
于龙江批验所掣割,赴江东门。北京于张家湾批验所掣割,赴崇文门。开报两京户部各委官看验批放,入城各门不 许混
放。 又令各运司提举司及所属盐课司原有山场、滩荡供采柴薪者,不许诸人侵占。 又差侍郎二员清理两淮、两
二百斤。凡禁例,顺治元年,覆准,场灶照额煎盐大使,亲验,按月开报运司。如有隐匿,以通同治罪。其商人不 许混
派杂役,行盐水程,填明卖销地方,完日,同引缴查,不得告改。或盐引焚溺,取具地方官印结,察实补买。
顺 ……十六年,覆准浙东积存盐引,宽限带销。
凡禁例,顺治十六年,题准商人载盐大小船只,俱用火烙印记,船头不 许混
行封捉。
顺治十七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盐法:长芦盐,顺治十七年,题准
改引附同正掣。增顺天、
部员管理芦政。
《杂赋》:顺治三年,题准当铺每年纳税五两,宛大二县大行店铺照当税例,每年徵银五两,不 许混
派小铺。 又题准民间食用米麦,俱停收税。顺治四年

《大清会典》:户部课程关税,凡差官监督,顺治四年
驾后分队随行,每队马首排齐,前后相离丈许,前后
队伍人员,不许越次。过窄狭处,候前队过毕,后队方行,不 许混
争。若奉

旨传后队侍卫等官,由两旁进退,不许冲入仪仗。侍
卫等官,随从人,俱在后队随行,若侍卫等官
。俱与世袭。 凡犒赏将士,嘉靖三十二年,令各边将官,见在京营者,每月给米五石,养赡家口。在京军官,不 许混
支。又奏准户部徵收京营草场子粒银两,共一万三千五百两有零。今后每年徵解兵部贮库,按季听戎政大臣印信手